今天的案例中,公司有员工找人代打卡的监控,并把考勤数据进行了公正,自认为证据充分,而将员工开除,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均判公司败诉,向员工支付16万多元的赔偿金。
为叙述方便,下文中公司以“成都H公司”代替,员工以“蒋某”代替。
1、蒋某于2004年3月6日入职成都H公司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成都H公司发现,2017年7月到8月之间,蒋某有6次指使他人代其打卡。
3、2017年9月18日,成都H公司向蒋某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某“委托他人代刷卡考勤”为由解除了与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4、蒋某不服,于是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
蒋某仲裁请求: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0元;
2、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30000元;
仲裁结果:
成都H公司支付给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4724元,并驳回蒋某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定后,成都H公司起诉到法院。
1、成都H公司认为:
蒋某有6次指使他人代其打卡的行为。并提交监控视频截图及公证书、打卡记录为证。
以证明蒋某打卡记录所显示时间上对应的视频截图上并非蒋某在打卡。H公司还提交了蒋某的考勤记录,该考勤记录显示蒋某进行打卡考勤的考勤机位置为“C01-2F南一门车间”。
2、蒋某认为:
H公司上述证据系H公司保管形成,不认可上述证据;
还提出其上班的工作场所有多个入口,即有多个考勤机点位。
其所上班的车间一层楼有四个考勤机,3层楼就是12个打卡点,其打卡是就近打卡,并不一定在一个考勤机上。
3、一审法院认为:
(1)从H公司提交的蒋某的考勤记录上可见,蒋某除了在“C01-2F南一门车间”的考勤机位置上打卡考勤外,还在“C01-2F北三门车间”打卡考勤。故H公司提交的证据与H公司的陈述不相符。
(2) 由于H公司以蒋某存在“委托他人代刷卡考勤”的行为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故法庭询问H公司,是谁代某进行打卡考勤?H公司陈述:不清楚,只是从监控上看出不是蒋H。
(3)法院判决: H公司单方面解除与蒋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
H公司支付蒋某的赔偿金164724元(5883元/月×14个月×2倍)。
4、二审法院认为:
H公司单方解除与蒋某劳动合同,其依据不足,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并应当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
5、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案H公司败诉的根本原因,还是公司以代打卡的理由,将一位工作14年的老员工开除,于理有亏;法官判案时虽然没有明说,但肯定也考虑了这个因素;
2、本案中H公司虽然有监控和公正等证据,但证据缺乏严密性,被员工找到了漏洞,也给法官判决找到了理由;
3、本案中,H公司的正确处理方法应该是,当第一次发现蒋某有代打卡的行为时,就与蒋某沟通,最好能够得到蒋某自己写的情况说明,公司开具《违纪处罚单》并让蒋某签字。如果蒋某再违反代打卡的规定,这样才去开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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