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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咨询的解答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669人看过


关于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的咨询:“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9年,我的基本工资和奖金是公司直接通过银行打在工资卡上的,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的12个月内我的工资是3500元,加上奖金是月平均6400元,现公司只给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后我们提出按劳动法规定给予9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现公司又说给我们两种选择:1、只按每月1600元补偿,因为和我们签的劳动合同写的基本工资是1600元,2、或者回公司上班但只能发基本生活费1600元;现我想咨询两点:经济补偿应按哪种算;公司喊我们回去上班成立不?”

我的回答:“1、公司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正当的理由,应该支付你9个月的工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那么应该支付18个月的工资,计算工资的标准为基本工资加奖金,也就是按照6400元计算。2、关于公司叫你回去上班,只支付1600元的工资的问题,你最好不要接受。3、你现在应该让公司给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然后去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规定是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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