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收到一个咨询:“公司领导强迫周末加班,我因有事情拒绝了一天的加班后,公司领导威胁我自离。不经我同意的情况下让我待岗,通知我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扣除技术津贴以及补助),比我的前一年平均实际收入有较大的降低。有工资条和工资卡存入的工资做证。公司这些行为是否违法??我是否可以以这些作为公司违反劳动法的依据,向公司上交被动辞职信,申请赔偿。”
我的回答:“你公司的让你待岗和降低你的工资,是单方面变更岗位和薪资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公司可以这么做,从你的描述看,你不属于这两种情况,因此公司的行为违法的。如果你辞职,你可以要求补发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