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个咨询:“我在单位连续工作35年,现53岁因双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问计算补偿年限为多少?怎样计算?谢谢!”
我的回答:“这要看解除合同的原因,《劳动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0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新增了多种《劳动法》未规定的补偿情形。由于两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因此对于《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补偿情形,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因此一般情况只能以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