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互联网公司在网站上发布百度外卖送餐员的招聘信息,齐某通过电话联系后得到工作岗位,使用百度外卖软件送餐,电动自行车、工作服、工作帽以及员工培训均由该公司提供。后齐某在外卖派送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损害。齐某要求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互联网公司认为其承接苏州地区的百度外卖业务后,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业务都转包给了案外人某服务部,因此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为此提供了其与某服务部的《服务协议》以及齐某与某服务部签订的《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经鉴定,《个人运输配送协议书》中齐某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
评析
互联网经济模式在带来便捷、高效、自由的创新服务体验同时,也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经济涉劳动关系认定案件。本案中,公司认为自己只从事信息技术,外卖“纯劳务”业务都转包给了第三方,因此与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立足劳动关系具有的从属性基本特征,综合分析了该类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监督和管理行为,衡量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受控性”程度,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保证网络经济活力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