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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口头辞职”,是否有效?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1447人看过


员工“口头辞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也默许了员工的“口头辞职”或“不辞而别”,作者通过下面这个案例告知HR朋友,员工“口头辞职”的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11年5月3日入职时代公司,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赵某主张时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辞退通知》,内容为“鉴于百合时代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大股东钱素兰要求,本人现在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员工赵志辞退。”落款处赵志手写签字;

证据二《情况说明》,公司通知我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后,在我与公司就补偿多次谈判无果的情况之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成之前,我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将自己辞退,特此说明。

时代公司主张赵某自行离职,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律师函〉回复及催告》,内容为:赵某找到我公司CEO乌某口头提出辞职申请,乌某并未当时批准,表示让赵某再考虑一下,并表示希望其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一周后,赵某回复乌某,决定辞职。

【法院认为】

赵某主张时代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提交的自己将自己辞退的《辞退通知》佐证,此证据不能作为本案时代公司将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赵某亦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

时代公司主张赵某自行离职,赵某对此并不认可,也没有提交赵某本人自愿离职的书面证据,故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时代公司关于赵某自行离职主张。

鉴于双方均认可往来《律师函》,从往来《律师函》可以看出赵某和时代公司均不愿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本院视为双方于201524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百合时代公司应向赵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7 556元。

【案件分析】

用人单位没有员工的辞职书,同时员工没有公司辞退的证据,本案例的裁判结果代表了大多数法院的裁判观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观点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十四条:“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导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建议】当员工主动辞职时,公司应当为员工提供书面的辞职申请书或由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书,并且要求员工在辞职申请书上签字摁手印。若员工拒绝,单位有权不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作者:马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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