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通知员工放假回家休息,却单方面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以合法程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案例
刘某2006年3月16日到某公司上班,交纳押金300元。双方签订有两份书面合同,第一份合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第二份合同时间为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第二份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月至2017年5月,某公司给刘某缴纳有社会保险,刘某的月平均工资为1551.68元。2017年5月28日某公司告知刘某酒店放假,刘某未再去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也未给刘某发放放假期间工资,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刘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洛阳市洛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2017年10月10日该委作出洛龙劳人仲案字[2017]第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1、某公司支付刘某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481.92元(1551.68元/月×9.5月×2倍);
2、某公司支付刘某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55.04元(1551.68元/月×3个月);
3、某公司退还刘某押金300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9481.92元(1551.68元/月×9.5月×2倍);
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某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5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655.04元(1551.68元/月×3个月);
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某押金300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承担。
点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某公司、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某公司以2017年5月28日通知刘某放假,2017年7月25日通知刘某上班,刘某不去上班,主张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因某公司放假的同时停发了刘某的工资、停缴了刘某的社会保险,故某公司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某公司通知刘某上班,刘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故对某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