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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职能机构的会议记录或决议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8日|分类:公司法 |1509人看过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职能机构的会议记录,即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即使股东未参加股东会会议,也有权通过股东会会议记录来了解股东会会议的程序、内容与成果。董事会会议是由全体董事召开的会议,监事会会议是由全体监事参加的会议,会议都必须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监事都要在会议记录上面签名。


      法定股东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既便于股东了解各类会议的情况,也能够以此来行使监督权利,使得各种会议趋于透明、公正。

 

       如果董事、监事违反忠实与勤勉义务,通过各种会议来谋取私利,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各类会议记录,了解各董事、监事在会议上面的表决情况,从而追究董事或者监事对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应承担的责任。


——摘自《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唐德华、高圣平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 8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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