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运营实践与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还可能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公司未建财务账目情形下知情权如何行使。
原本这并不应当成为法律难题,因为凡公司皆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
这是对公司最为起码的法律要求,甚至也正是公司有别于所谓独资企业的一个主要特征所在。
但是,现实之中,就有不少小公司确是并未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簿,而有些则是为了规避、逃避、掩盖可能的法律责任而故意不建立甚至刻意毁损公司账簿。尽管《刑法》对此有专项罪名予以追究,但有人、有公司总是愿意冒此风险。
此等情形下,则显然会给股东知情权行使造成障碍,甚至根本无法行使,所谓查阅之账簿根本就不存在。此时股东应当有权直接查阅公司业务往来发生的原始会计凭证,且公司未建财务账目本身即可成为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正当理由,同时股东可要求公司建立会计账目,以方便以后知情权之顺利行使。
确实无法再行建立财务账簿而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等,股东有权追究相关人员之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之责任。
李建伟:《股东知情权诉讼基本程序问题探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 年第 1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