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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侦查阶段”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80人看过

一、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二、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六)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三、 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二)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四、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五、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六、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能够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能够及时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侦查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七、 在案件侦查期间和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能够向侦查机关就实体和程序问题提出辩护意见的,可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

对于非法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予以排除的意见。

八、辩护律师能够对案件管辖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侦查机关管辖违反法律规定的,能够以书面方式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

九、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能够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十、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能够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能够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能够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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