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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审诉讼财产保全需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吗?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1240人看过

  申请一审诉讼财产保全需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吗?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施行之后,有些律师在没有任何财产信息的情况下,跑到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书面申请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结果这些律师都碰了一鼻子灰。他们既没有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最高法的《财产保全规定》原文,又盲信某些公众号发表的误导性文章,误以为不用提供财产信息就可以申请保全并由法院去查询财产信息。这样的律师治学做事都不严谨,碰几鼻子灰都是正常的。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吗?答案是:必须的!

  《财产保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可见,申请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是基本要求。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信息的要求适当放宽,可以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明确的财产信息”?什么是“具体的财产线索”?举两个例子就能明白——银行存款单,除了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存款类型、存款期限外,还有具体的金额,银行存款单属于“明确的财产信息”;而银行账户,只有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没有具体的存款金额,银行账户属于“具体的财产线索”。又如,国土局打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信息单属于“明确的财产信息”,而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具体的财产线索”。

  与财产信息相关的问题还有: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根据《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的前提下,如果法院受理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当事人可以申请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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