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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你做什么?

发布者:秦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455人看过

一、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能够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根据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二、 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检察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四)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辩护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能够从程序、实体等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口头或书面辩护意见。

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辩护律师能够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意见。

五、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能够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要求检察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六、 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能够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七、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能够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八、 审查起诉期间,对于经一次或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能够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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