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法律顾问法律文书代写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曾凡新说:创业板高管“真假辞职”的法律透视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267人看过

    据《投资者报》报道,在创业板高管们为减持套现而不惜辞职的大潮中,有一部分创业板高管的辞职显得有些另类,这些高管尽管辞去高管职务,但并未离开公司,要么做普通员工,要么任其他职务。业内人士将这一现象称为“离职不离开”,甚至是“假性辞职”。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层面来加以解读。


    一、解聘高管职务,即可绕过限售期的红线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高管的身份是明确、固定的,对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即可确定一名员工是否系公司高管。


    一旦确定为高管的身份之后,其在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便有了限售期。依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可见,辞去高管的职务之后便成了普通员工,便可成功绕过减持上的身份及期限限制。


    二、辞去高管职务,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解除


    高管可以说是员工的一个特殊身份,这是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确定的。但是,高管还兼具劳动者身份,即为公司的员工。


    在高管辞去其高管职务之后,仍然有权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双方也可协商变更原有劳动合同。如此,高管不至于发生辞去高管职务而失业的现象,能继续在原来公司继续领取薪酬。


    三、公司高管在公司法与劳动法上的双重身份思考


    面对高管辞去职务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做法,公司该如何治理这一现象?


    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条款,公司完全可以灵活运用。


    与此同时,公司在聘任高管时,如果是内部升迁,一定要注意考查曾经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是外部空降,一定要慎重对待即将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曾凡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0月28日星期四于深圳。


    更多资讯,请点击:www.gwls.net(企业家顾问律师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