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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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新说:公司并购中“超惠”通知,为何引发了员工群体性罢工?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法 |2471人看过

    中国好长时间已经没有了令世人瞩目的大罢工了,但是,罢工的事件一直未能消亡,仍然在或大或小地上演着。


    近日,一起公司并购引发的劳资争议发生。目标公司的多名员工罢工,罢工的原因竟是一份收购公司的通知。


    通知内容比较详细,择要点如下:目标公司将于2011年5月整体并入收购公司,届时目标公司将不复存在。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员工可提出辞职。员工如提出辞职,公司将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如果至4月30日仍未提出辞职,即应当在5月1日起与收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有工龄连续计算。


    这些员工罢工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1.担心在明年提出辞职时,公司可能不再同意给予经济补偿,即公司可能变卦;2.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谁来支付经济补偿暂不可知,担心两公司之间扯皮;3.自己在公司并购后不想继续在这里工作,如果收购公司要求自己续签劳动合同,自己不同意续签,多年的工作可能得不到一分补偿。


    从收购公司的角度来考虑,提出的通知确实是仁至义尽。可以说,对员工安置已经提出了极为开明的政策(甚至高于劳动法)。


    但是,罢工员工的担忧并不是多余的。


    从这起罢工事件中,可以初步地判断,一家企业如果做出一份涉及员工利益的决定,如果不综合考虑全体员工的利益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效应,就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麻烦与争议。


    不论是收购公司还是目标公司,在制定并购后的“留任核心员工、安置富余员工”实施方案时,都要充分考虑员工方面的意见。


    不能自以为已经体现了员工的能动性,更不要自以为员工期待权益已经超出劳动法的规定标准,便可以高枕无忧。前述罢工事件中,超惠条件的通知意引来了员工的群体性罢工。如何消除参与罢工的员工内心的焦虑,恐怕两家公司都要重新思考新的解决方案了。


    意图“和谐”的员工安置方案,却带来了“不和谐”。这充分说明,原有的员工安置方案已经暗藏着“不和谐”的因素。


    律师不论是操作仲裁诉讼案件,还是操作非诉讼业务,必须要从多个方面来思考精准的解决方案、应对策略。此时,我想到了拥有国际法学博士学位的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在其经典著作《卓有成效的管理者》(该书于1966年出版)中讲述的一段小故事:


    某一律师事务所,给刚从法学院毕业的新手报到后分配的第一件工作,总是一个最棘手的案子。办法对新手虽然太“苛”,可是却使他不能不静下心来,替当事人解决问题(当然,他在研究这个案子时,自然不能忽视对方的律师也在研究)。同时,这也是对新手一种很好的训练。这样的训练,能使新手一开头就知道办案时不能“只求自己了解本案”,而必须考虑对方律师如何了解本案,这样,新手就能从两方面来看一个案子,而将一案当成两案来思考了。只有这样,他才能对他处理的案件有真正的了解。也只有这样,他才能学会准备各种不同的对策。(引自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13页)


    曾凡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0月26日星期二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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