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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员工擅改劳动合同蓄意索赔,最终败诉!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3525人看过

劳动合同~员工擅改劳动合同蓄意索赔,最终败诉!

【阅读指引】 在您阅读本则资讯时,合同法天空(www.htf99.com)律师请注意如下事项:

1、段某和吴某通过变更和伪造劳动合同及上班工卡记录等手段,向工厂索要“工资”、“加班费”以及其他“补偿金”。此类严重违法之举,绝非罕见,在深圳坊间也流传。为了防止员工伪造相关证据,企业必须妥善保存好有员工本人亲笔签名的劳动合同、工卡记录、工资条等文书、文件,如此一来,是非真假,不辩自明。

2、此案中,两名员工恶意伪造、变造证据,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关处罚。同时,仿造单位印章,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对这两名员工如何处置,只字未提,仍不足以警示后来者。

3、当员工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据时,企业要及时提出辩驳的事实与理由。最好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及时申请司法鉴定。

4、“关于二人真实的月工资数额,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判令以同期东莞职工月平均工资计付”。为什么会这样判呢?事实上,在广东省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只是这一规定不为大众所广泛知晓。可见,如果企业与普通员工未能对月工资约定明确,又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在仲裁诉讼中会承担相当巨大的风险。

5、案涉法规查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 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媒体报导员工擅改劳动合同蓄意索赔,最终败诉

段某和吴某是寮步镇某手袋厂员工,他们通过变更和伪造劳动合同及上班工卡记录等手段,向工厂索要“工资”、“加班费”以及其他“补偿金”。记者昨日获悉,该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后,最终以二人败诉而告结。对此,有关专家表示,近来利用法律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个别恶意员工通过非正当手段蓄意索赔的情形时有发生,企业方面要加强完善用工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

擅改合同“勒索”工厂

据了解,段某和吴某于20066月进入寮步镇某手袋厂,为达到不法目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两人将合同带出并进行涂改增加其工资数额;上班期间,他们又伪造工卡记录,以求多算加班费。为了让工厂早日开除从而获得补偿,二人还经常故意旷工。最终,厂方因二人多次违反劳动纪律而将二人开除。此后,段某、吴某便走上了“维权”之路,他们以厂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庭申诉,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仲裁庭驳回了他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上印章系伪造

段某和吴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了其劳动合同和工卡的真实性,支持了他们部分诉求。段某、吴某和厂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镇法律服务所李昭明律师接受手袋厂委托代理了此案。李律师分析认为:此案系劳资纠纷,工厂应负举证责任,而工厂却无相关证据提供,工厂若想胜诉,必须从段某和吴某提供的证据上找破绽。

李律师经过调查了解后认为,段某和吴某可能存在变造劳动合同和工卡记录的行为。经鉴定,二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中的手袋厂印章系伪造,他们的工卡记录与其他员工的工卡记录比对亦有虚假。

蓄意索赔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质证阶段,法庭采信了李律师的观点,认为段某和吴某提供的劳动合同、工卡均有虚假情形,不能认定其真实性,劳动合同上“写明”的工资不予采信,工卡反映的加班时间亦不予采信。关于二人真实的月工资数额,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判令以同期东莞职工月平均工资计付,而对于段、吴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像段某和吴某这样企图利用法律对劳动者的倾向性保护而通过非正当手段蓄意索赔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镇法律服务所律师李昭明提醒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员工的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管理,这样既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也可以避免给个别恶意员工留下可乘之机。(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王雄伟 通讯员/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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