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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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企业必须放人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540人看过

    [按语] 试用期的约定:对用人单位提出了较高要求,如果要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既要证明与劳动者约定了录用条件,还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依据劳动法,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也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

    (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劳动仲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择业自主权

    水母网 11月17日讯 一企业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但单位一口拒绝,不但拒发工资,还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日前,福山劳动仲裁委裁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择业自主权。

    职工刘某在福山某私营企业工作,今年7月15日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7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000元,并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刘某上班后,发现企业管理不规范,工作量较大,适应不了该工作。 10月3日,刘某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单位支付9月份的工资,但企业方不但拒绝其请求,而且还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无奈向福山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

    仲裁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处于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经过福山劳动仲裁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劳动合同立即解除,并且单位支付刘某9月份工资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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