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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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雇用童工致残 判赔36万余元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20人看过

    [按语] 非法用工、禁用童工,针对这两项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都极其严厉。什么是非法用工,什么是童工,这是企业在招聘用工时必须思考的问题。

    (来源:成都日报)15岁的小红到一家食品小作坊务工,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住造成四级伤残,她寻求工伤认定,却被告知小作坊为非法用工。近日,武侯区法院审结此案,老板詹某因非法用工,被判处比一般工伤更高的赔偿,赔偿小红一次性伤残赔偿等共计36万余元。律师表示,非法用工赔偿额明显高于工伤补偿,是基于对非法用工者的惩戒。

    2005年12月10日,个体老板詹某将15岁的小红雇进自己经营的食品作坊,且不按《劳动法》规定规范务工时间。去年2月15日凌晨,小红上班时右手不慎被机器轧住。去年5月,小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小红是未成年人,食品厂属非法用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今年2月7日,经四川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小红的伤情等级为四级。

    法院审理认为,詹某雇佣小红属于非法用工。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其赔偿将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计算,而该作坊位于成都市,其赔偿标准应按成都市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9293元计算。最后,法院判决,詹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红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假肢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武法研 记者 车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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