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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85人看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为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二)关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关于年休假与寒暑假、探亲假的关系。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四)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建议稿)》全文,请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找,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 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二)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 2007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 2007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有关机关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 2007年11月16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十 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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