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该如何操作?
问:我们公司为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以提升总体业绩,准备引进“末位淘汰”制度,请问,如何操作“末位淘汰”制度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首席顾问、劳动法专家曾凡新律师解答:“末位淘汰”制度始于美国,被中国引进后,已经被多种行业广泛使用。“末位淘汰”的制度,事实上是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法规定,即使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只能在法定条件下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个条件便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在员工被两次确认“不能胜任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末位淘汰”制度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业绩处于末位,而这个末位的工作表现可能是很好,因此,对于企业来讲,使用末位淘汰制是涉嫌违法的。
“末位淘汰”制度使员工处于巨大压力之中,干得好可能被淘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影响了一时业绩也可能被淘汰,并不必然能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议企业制订完善的绩效考核及奖励制度,这样既能有效激励员工作积极性,又能充分防范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尽量别使用法律风险极大的“末位淘汰”制度,而是使用责任明确的岗位制。如果员工的绩效未达到其应该达到的“岗位责任”、“岗位目标”,公司可以对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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