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问:我是深圳龙岗一家公司的技术员,由于老板担心员工中途辞职,招工又困难,就一直拖欠着很多人的工资,每月只支付少量的生活费,一般到年底才全部付清。9月初,我因家里有事想辞工回去,可是公司还拖欠我六个月的工资,我找过老板多次,可是老板一拖再拖。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回今年6个月的工资,但听别人说仲裁只能要回2个月的工资。请问,我怎样才能要回自己6个月的工资?难道法律只能保护我们两个月吗?
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首席顾问、劳动法专家曾凡新律师解答:关于工资争议的申诉时效问题,依据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只有60天,即劳动者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过去,深圳市劳动仲裁部门及人民法院关于工资争议时效的判定都是依据该条规定。
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
关于该解释第2条如何理解和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于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保存两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0条的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两年,用人单位保存工资记录两年即已履行了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对超过两年的工资支付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请求两年以上的工资,对工资请求中超过两年的部分,除用人单位没有异议或当事人举证证明了该部分的工资拖欠事实外,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二实施前,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超过60日的工资,而一审判决只支持60日的工资请求,劳动者对此提出上诉,主张超过60日的工资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请求的工资期限内的工资支付记录进行举证,并根据举证情况按上述原则处理。”
依据该意见,深圳市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对员工离职前两年内的工资争议均予审理,且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将承担不利后果,对超过两年的部分深圳市法院及劳动仲裁部门也予以审理,只是举证责任由员工承担;如果员工不能举证,且用人单位不承认拖欠或者克扣其该期间工资的,员工将承担不利后果。
从上述规定及相关意见中,可以看出,如果你已经离职,你应在离职之日起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关于工资的诉求只要是在离职前2年内的,只要你的公司没有证据支付过工资,就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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