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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 一单位编内编外待遇相差两倍多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3212人看过

同工不同酬 一单位编内编外待遇相差两倍

     [按语] 同一家单位,相同工作,就应该得到相同的报酬。可是,有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怪现象:同一家单位,相同的工作,可是得到的报酬却相差悬殊。为何会这样呢?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这个怪现角。原来,同样的工作岗位上的人却有不同的名份。有的人是编内的,有的人是编外的。就是一字之差啊,产生了这个怪现象。(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 《南国早报》二OO七年九月一日    作者:王克础 莫晓姗

    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却因一个是“编内”、一个是“编外”,各种待遇相差两倍多。广西某局招待所的临时工黄某为争得同工同酬待遇,一次次用法律手段要说法 8月30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这起“同工不同酬”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一审打赢了官司。

    干同样活收入相差两倍多

    黄某家住南宁市边阳街,现年30岁。 2003年7月18日,他有幸成为广西某局招待所一名员工,从事保安工作。开始很高兴的他,一进入招待所工作,就发现想象和现实相距甚远。

    在黄某当保安期间,他每月领到工资512元。2004年6月,单位将他调到维修部工作,负责招待所电视机、用电设备的维修及会场音响的调试和会场管理,每月工资提高到650元。

    工作中,黄某发现,跟他同一个部门的“在编”水电维修工,月工资是1500多元,另外还有奖金等。干同样的活,工资相差两倍多。在工作过程中,黄某曾向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

    2006年10月8日,单位领导口头通知他:不要再来上班了。

    争同等待遇状纸一递再递

    被解聘后,黄某不再沉默,先是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诉状,后来又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招待所按照同工同酬待遇,补发他的差额工资2.16万元,支付相当于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200元,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600元,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赔偿社会失业保险金损失5796元等。

    今年4月13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广西某局招待所辩称,他们与黄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黄某一时称自己是广西某局招待所员工,一时又说是某大厦员工,不合常理。广西某局招待所是事业法人单位,某大厦属国有企业,二者在法律上属不同主体。黄某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招待所的职工。

    法院判决单位应补发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西某局招待所与某大厦的关系,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二者的主管部门均是广西某局,二者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黄某选择其中一个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同工同酬,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法庭充分考虑到被告是事业单位,在确定报酬时有一定特殊性,但单位在用工和确定工资时,不能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全员的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但是不能因为是否有“编制”而区别对待。

    广西某局招待所与黄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在工作中没有劳动保险,他与“正式在编”职工工资待遇差异明显。在黄某提供的《关于广西某局招待所基本情况的汇报》材料中有这样的记述:在职正式职工及退休职工年平均工资,是“临时工”年平均工资的2.125倍,黄某名字没有出现在单位的工资发放表和基本医疗保险核定表上,黄某显然属于单位的“临时工”。

    8月30日,江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广西某局招待所向黄某补发同工同酬工资2.1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2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600元。

    同工同酬《劳动法》的原则

    针对此案,记者采访了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李泽平。李泽平说,《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目前企事业单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产生原因非常复杂,既有计划经济时期固定工制度的遗留问题,也有现行工资法律法规,对同工同酬原则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还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工成本,钻现行法律空子,故意损害部分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李泽平还说,今年7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曾针对“同工不同酬”指出,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政府主要通过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引导、调节和监督。目前,该部正研究起草工资立法,将同工同酬列为重点研究内容。

    李泽平认为,同工同酬是《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和精神,企业聘用员工实行同工同酬,才能创造和谐,真正创造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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