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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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限“升”,女性就业苦恼何解?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4人看过

因“生”限“升”,女性就业苦恼何解?

  【按语】 新的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三种情形:(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惟愿以后,在面临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争议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公正确认,这样既能对忍耐就业歧视的劳动者权益加以保障,又能使用人单位知道合同无效将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劳动法120网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 福建日报(林赞坚 黄小莲)

  “生孩子”,这个关乎人类繁衍本能的话题对于一直追求经济独立的陈小玉来说,显得格外沉重。今年刚刚走出大学的陈小玉在一次人才交流会上,对一家公司的财会职位很感兴趣。然而负责人却在面试时向她提出,必须五年内不得怀孕,否则将不予录用。陈小玉因为求职心切,最后还是答应了这个要求。双方还以书面的形式签订一份协议。

  随着就业难度的增加和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不断强化,性别歧视正成为一些企业心照不宣的做法。他们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人为制造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均等,在各式各样的招聘广告中,时不时暴露着性别歧视的阴影,如“男性优先”、“仅限男性”等等,在有些单位的用工合同和规章制度中甚至带有“女职工5年内不得生孩子”、“女职工怀孕即解除合同”等违法条款。同样工作,同等能力,女职工工资低于男职工的现象也随时可见——性别歧视正愈演愈烈。

  生孩子和干事业就像“鱼”和“熊掌”

  “为了‘生’,我亲手‘扼杀’了自己的事业”,家在南靖县县城,因怀孕不得不辞掉一家进出口公司部门经理职位的王小姐深有感触地说:“现在对绝大多数职场女性来说,生孩子和干事业就像鱼和熊掌,很难兼得。如果想要孩子,就意味着升职和加薪的机会没有了,每天还得在公司承受各种压力,孩子和事业都想要,就得付出更大代价。我毕业后在公司打拼六七年,最终还是放弃了心爱的事业,这不仅意味着六七年的努力前功尽弃,而且意味着放弃理想和追求,有谁会心甘情愿?”

  面对我们的走访,漳州市某知名广告公司的老总陈女士说出了她的难处:作为女性,她很理解女职工需要更多的保障,但作为企业主,她又很希望她们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她的公司原来录用了一名女会计,可不到一年她就怀孕了,好不容易培养的人才关键时候用不上,公司只能干着急,而为此付出的直接、间接损失只能企业承担。企业不是公益机构,它要在剧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就必须要成本核算,企业在男女招录过程中附加条件,她认为这实属无奈,只有合理分配责任,让企业有积极性,才能真正保护好女职工的生育权。

  用工自主权须以合法为前提

  从事妇女维权工作多年的朱律师告诉我们,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属于违法行为,女职工完全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朱律师认为,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国《劳动法》、《劳动保护条例》等规定执行得并不好,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强,社会保障制度不很完善。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福利待遇都是国家统一给定,包括产假、哺乳等,实现起来还是比较平衡的。而在市场经济时代,女职工的权益保障相对处于一种不均衡状态,条件好的地方或企业,就能给予比较好的保障,一些地方恐怕就比较差了。此外,如果有些企业存在就业性别歧视现象,也说不清哪些部门才能快速、公正、公平地督促改正。谁来为生育成本“买单”

  显然,性别歧视,已经对许多职业女性构成了极大的困扰,这不仅对女性的成长和发展不利,也必然影响到人们的生育观念,使大男子主义和重男轻女思想泛滥,甚至,会影响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

  被视为就业性别歧视“祸首”的生育行为,是人类个体一生中对社会、家庭的一种责任,它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整体需求,所带来的问题,应该由整个社会来共同承担。然而,我们目前对保护职业女性生育权的社会责任分配不合理,往往是妇女独自承担由此付出的代价。企业是妇女劳动的受益者,也是其就业的提供者,因此我们应设法让招收并负担女职工生育成本的企业获得一些社会补偿,调动其吸纳育龄女职工就业并保障其生育权益的积极性。

  有识之士指出,要更好地解决谁来为生育成本“买单”的问题,就要调整思路,可参照残疾人权益保护等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一个全社会统筹解决、共同承担生育成本的机制,真正为那些因生育耽搁工作的雇员、企业提供保障,对她们的个体损失进行合理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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