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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企业想裁减掉“老员工”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511人看过

一些企业想裁减掉“老员工”

  【按语】 本文说的是有些企业“想”裁减,还处于“想”的阶段;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公布之日起至今,已经有许多企业拿老员工“开刀”了。“老”字,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有两种理解:1、在企业工作即将满十年期限;2、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我们不能只看到前头而看不到结尾,在倒数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该法对已经存续劳动关系的影响。因此,突击裁减老员工,可能引发哪些法律风险,可能造成哪些损失,最好请一下专家评判。另外,在人一生的工作旅途中,能有几个“十年”,20岁工作60岁退休,也只有四个“十年”,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时候,还应担当员工保障的责任,也可以说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劳动法120网 www.laodongfa120.com)

  【来源】 扬州日报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明年元旦开始实施,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就不得拒绝他们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据此,一些企业担心职工又捧上了“铁饭碗”,甚至有个别企业打算解聘掉部分非重要岗位、工作期限接近10年的老员工。为此,记者昨日采访了一些相关专家,他们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传统观念上的“铁饭碗”,企业大可不必谈虎色变。

  新法尚未实施,引起社会巨大反响

  广陵区53岁的王大妈在一家汽车修理厂做了18年会计,单位没跟她签订劳动合同,更谈不上缴纳养老保险,眼看到了退休年龄啥保障也没有,王大妈急得要哭。

  昨天下午,记者在市劳动局监察支队采访时发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咨询、投诉不断。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说,新《劳动合同法》还有4个月才正式实施,但引起的社会反响和震荡已经显现出来,这段时间接到的投诉多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有反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反映没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

  市劳动仲裁部门的同志告诉记者,最近一段时间,不少外地企业试图规避与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开始解聘一批工作近10年的老员工,这种现象也波及我市的一些中小企业,个别民营企业主流露出“元旦前辞退老员工,减轻企业包袱”的想法,而由此带来的投诉也呈现上升趋势。

  企业担心明年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企业要赶在新法实施之前裁员,而且专拿老员工开刀?据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明年实施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无论是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情形下,企业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规避用工的法律风险,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裁减部分非重要岗位的老员工,同时招进新员工。

  吴国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的约束是多方面的。如: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一年一签;违约金不能再随意设定;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50—100倍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对用人单位的挑战

  近日,我市对广陵区部分用人单位开展《劳动合同法》专项学习培训,许多用人单位认为,长期规范用工的企业会因《劳动合同法》而得益,部分未能规范用工的企业则要在新法实施后“花钱补课”。

  邦邦家政公司负责人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对我市一些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的企业影响比较大,强制性签订劳动合同后,意味着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用工成本。此外,一些“老员工”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在用人自主权上也因此受到一定制约。

  市劳动监察部门认为,企业有类似的担心是正常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就不得拒绝他们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加重企业责任是误解

  现在很多企业都感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他们的责任。市劳动部门的有关专家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传统观念的“铁饭碗”意义完全不同。因为《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标准完全一样——都是按照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

  个别企业试图裁减老员工的行为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因为《劳动合同法》起算日是2008年1月1日。比如:《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资双方已经两次续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先前的续订次数不计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续订次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多种情形,例如劳动者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已经服务好几年且工作出色,企业只是因为担心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把他解聘,等于是为别的企业培养了人才。同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有风险,但同样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一个对企业有归属感的员工和一个一年一签的临时工,他们对企业的责任心是不同的,产生的效益也是不同的。

  市劳动部门的有关专家说,从长期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员工队伍稳定。像在日本等国,很多企业都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也以忠诚度高著称。可以预计,四到六年之后,许多单位70%到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

  短评

  莫为眼前之利出昏招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近来却闻个别企业暗自打算裁减掉老职工。看到这样的新闻,笔者心中不是滋味。

  作为企业,于新法出台之前裁减员工,这样的做法不仅难脱钻法律空子的嫌疑,更对企业长远发展不利。老员工的工作经验和服务态度,一方面可带领后辈的成长,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文化的传承。如果因一时之利而暗打裁减“功臣”的“算盘”,不仅显得不够仁义,而且在新员工心中留下不好的印象。

  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等于过去的“铁饭碗”,并且,签订这样的合同还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减少因为职工频繁更换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笔者以为,对真正睿智精明的企业家而言,根本没必要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石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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