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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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劳动合同皆届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232人看过

  问:我与单位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我怀孕生产,产假届满后我就回到单位上班了。再过一个月,我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今天,单位领导让我签收一份《通知》,单位决定在我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我拒绝签收那份《通知》,请问那份通知还能生效吗?我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劳动法律师团 Laodongfa120.com 首席顾问、劳动法专家曾凡新律师解答:你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你维持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相关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过失性辞退)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你在“三期”内劳动合同虽然届满了,但是,你的单位也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的劳动合同期届满之日应延续至哺乳期满之日。那份《通知》本来就是无效的,不存在生效与不生效的问题。 二〇〇七年九月八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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