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人事经理,至10月31日,我们公司将有三十多人劳动合同到期,由于公司效益不好,想减少人力成本,计划不再与这些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了。请问,我们需要提前30天通知这些员工吗?
劳动法律师团 Laodongfa120.com 首席顾问、劳动法专家曾凡新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是指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你们公司与这些员工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而且明确合同终止期限是10月31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执行。
非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中,如双方认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有必要提前通知对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需要提前的时间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针对你公司情况,鉴于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如果你们的劳动合同中亦无特别约定,无需提前30天通知。如果这三十多人多数系老员工,在你公司工作多年,可能会想不到你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届时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或纠纷。作为人事经理,建议提前通知为宜,可以让这些员工有所准备,同时,你们应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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