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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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到底是不是白日做梦?

发布者:曾凡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248人看过

 

关键词:工作随笔 劳动合同法 和谐稳定 和解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引发了争议,草案中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引发争议,不少人提出“既要保护劳方的利益,也要保护资方的利益”,多数学者却认为劳动合同法就应当倾斜保护劳动者,不能同时强调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能不能最终成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暂时难以定论。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从中央的文件中,我们却可以看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已经引起了高层的重视。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发展社会事业、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管理等重要部署中对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企业和职工的高度重视,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关注。

 

身处深圳,接触着人数众多的打工群体,面对着为数不少的企业管理者。劳动争议、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谈论较多的话题。

 

在我承办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我都试图着实现双方调解或者和解,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场消耗战,程序繁琐、时间长久,双方不如花费相当精力做其他更有意义的事情。但是,事与愿违,很多情况下,尤其对于拥有经济优势的企业来说,总想以一裁两审外加执行的时间来消耗劳动者的金钱与精力。

 

曾经,我以为劳动争议的和解是白日做梦,总是那么遥不可及。终于在2007年初,我亲身经办的两起劳动争议得到了较快解决:

 

案例一:200715,我所代理了的一起工伤赔偿及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开庭时当庭达成和解(企业方已经支付员工相关款项);

 

案例二:一名面临劳动争议的员工在离职后向我咨询其面临的困境。在动用法律途径之前,本着调解解决的宗旨,我与该员工原任职公司总经理就工资发放问题从电话了解至2007112面对面协调,使双方都放弃了坚持仲裁、诉讼的念头,当日就工资支付一事做了了结。

 

劳动争议调解先行,是劳动仲裁的原则,也是我接案前必做的工作。(作者:曾凡新律师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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