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离婚中,对所涉及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与其他共同财产分割一样,首先应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对股份的分割,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的方式均等分割。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瞬息万变,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因此,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一般采取直接分割的方法,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样可以避免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风险损失。
就是说,既然证券价值的一半不易说清,干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一人一半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