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上述司法解释源出《公司法》的第七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践中,分割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共同财产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是直接转让。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持股夫妻一方按照双方协商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将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另一方。
二是作价补偿。即把持股份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夫妻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