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宏梅|时间:2016年03月15日|125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信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信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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