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宏梅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胡宏梅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65826864点击查看

(2015)滁民二终字第00251号

发布者:胡宏梅|时间:2016年03月15日|1258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信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

法定代表人:包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信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梅,安徽其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

律师观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全站访问量

    39338

  • 昨日访问量

    2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胡宏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