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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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犯意及犯罪行为的产生时间

作者:武朝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818次举报


一、诈骗罪近年来的司法认定倾向。

近几年来,诈骗罪频发,与经济纠纷相互交织在一起,非常难以区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认定诈骗十分容易,看似条件具备,实则并不严谨。

诈骗罪,实为一个前提,一个手段。两者缺一不可,前提为非法占有目的,手段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近年来法院对于虚构事实的理解呈现明显扩大趋势,已经由原来的实质性诈骗,扩大为用途性诈骗。何为实质性诈骗,比如某人借款时理由为工程款,实质上工程不存在。或者某人借款时理由为帮人买房,实质根本没有车。比如某人借款时帮人买房,实质上就没有这个楼盘。何谓用途性诈骗,就是简单改变了款项的使用用途,比如借款约定用途为买车,实质买房,借款约定用途用于购置机器设备,实质是归还贷款,或者是给工人发放工资。后者用途性诈骗被法院判决认定的也比比皆是。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规则。

但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一期,指出犯罪意图的产生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均应发生在取得诈骗款项之前,诈骗的犯罪意思表示和行为只能发生在持有他人财物之前,通过诈骗而取得持有。如果一个人取得财产时是合理的没有任何争议的,那么取得财产之后通过何种手段占有,则根据不同情形构成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亦或经济纠纷。如果行为人在合法取得,并且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取得了财物,取得财产之后产生了占有的想法,则不构成诈骗罪。

三、笔者遇到的真实案例。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诈骗案,该案件是嫌疑人借款时理由为买房,但是款项使用时房屋始终未能建成,家人生病急用,将款项使用完,始终未能归还,且在控告人报案时销声匿迹,该案件最终以公安机关撤案了结,因为该案件实质上也是取得款项时,确实有购房意图,是一种消费型支出,但是由于欲购买的房屋始终未能建成,同时家中实际发生了另外一起消费型支出需求,嫌疑人被迫将款项用于救助家属的消费中。该案件就属于典型的用途型诈骗,但是该案件经过长期交涉,并还款获得谅解后,最终得以撤销。原因就是办案单位简单的以挪用款项倒推诈骗罪的犯罪意图产生是在取得款项之前,但是熟不知,本案准备买房的意向证据充分,房屋建设不成的客观证据又齐备,说明了嫌疑人买房意图以及房屋客观无法建成的真实性。

此外,笔者还经历了一个真实的案例,本案尚在进行中,嫌疑人与合作人一起承包一处工程,嫌疑人在取得了合作人的一笔借款后,准备将款项购买建筑材料投入工地使用,但是发包人收取了进场保证金(进场保证金和借款时两笔钱)却迟迟未通知进场,合同违约致使嫌疑人无法将款项用于工地,此时嫌疑人有一些外债基于归还,就讲该笔购买建筑材料用的储备借款用于归还他人。该案能否认定诈骗实质尚有争议,因为工地真实存在,并且发包方已经收取进场保证金,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后短时间内就需要进场,那么包工包料的承包方自然需要准备建筑材料储备金,此时借款条件是真实存在的,如果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裁判要旨,该案件实质不应草率的认定诈骗,如果仅有最终将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那么只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认定为侵占罪。

诈骗罪是经济类犯罪当中最严重的几种犯罪之一,笔者认为在于经济纠纷复杂交织的情况下,客观分析犯罪意图的产生时间和犯罪发生时间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因素,不宜将众多无法还款的经济纠纷直接归诸于诈骗罪。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充分考虑。

                         


武朝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刑事业务专长,处理邯郸本地区大案要案多起,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