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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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帝内经-素问》中解释刑法中幼女年龄的界定

作者:武朝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5次举报

曾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有人问我为什么我国刑法将幼女年龄确定为十四周岁,而没有确定为十六周岁或者十八周岁,我此前回答的时候总是说,这是国家根据我们生理特征确定的一个年龄,是立法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但是到底有没有根据,这个根据从何而来,却始终不得而知,近两年在研读一些著作时候,发现其实可以从《黄帝内经-素问》中找寻答案。有人要问了为什么要从中医典籍中寻找答案呢,其实中医学是中医在国学基础上产生并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经典著作对于后世的影响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我们言归正传,看《黄帝内经-素问》的原文,(上古天真论篇)“女子七岁,肾气实,齿更发长。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故有子”。这段话的意思实际上是讲女子到了七岁,肾气开始旺盛,乳齿更换,头发生长,到了十四岁(二七一十四),能够促进生殖机能的天癸开始成熟,任脉通畅,太冲脉旺盛,月经按时来潮,具备了生育能力。

那么从《黄帝内经-素问》的内容可以分析得知,实际上女子到十四岁的时候达到生理上的成熟,具备了生育子女的能力,这个时候就是区分幼女和成熟女性的界限 ,这实际上是古人结合医理和实践进行的总结,非常符合规律,《黄帝内经》的成书时间约为秦汉,至今有两千余年,看似漫长,但是这点时间对于一个生物演化进程来讲却是沧海一粟,所以即便到了现在,人的生理结构并没有发生过大的变化,我们现代人根据这样的生理年龄界定幼女与成年女性也是具备一定基础的。

但是实际上到了具体事件上,我们之前办理过的一些强奸案中,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关系后怀孕的现象已然不少,这种现象并不能说明现代人相对于古代人发生了巨大的生理变化,而是现在饮食结构、生活环境发生了改变,古人的食谱主要是谷物为主,辅以菜类,而肉类则更少,现在的青少年往往进食油炸食品、甜品,热量摄入较多,此外还有许多含有雌激素食物,比如常见的速成的鸡鸭鹅等禽类,容易导致青少年早熟。所以很多女孩早在十一二岁就发生月经初潮就不奇怪了。

既然有幼女,为什么没有幼男这个概念呢,这和刑事犯罪侵犯的法益和法律需要保护的被害人有关联,强奸罪侵害的是女性权益,而女性之中对幼女的保护则为重中之重,而对于保护男性则显得比较苍白,我国对于男性的侵犯主要体现为猥亵罪(猥亵罪的法益侵害对象包含男女),猥亵罪又区分为猥亵儿童罪,这里的儿童的具体年龄界限,实际上只有最高院的批复做出过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十四岁既是区分幼女妇女的标准,也是区分是否为儿童的界限,《黄帝内经-素问》 中实际上还有对于男性成熟年龄的表述,“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泄,阴阳和,故能有子”简单来说就是男子到了十六岁,肾气旺盛,天癸开始成熟,精气旺盛是可以外泄的,可以生育子女。那么这个年龄大家是不是也很熟悉,对,那就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这个时候不仅仅女性成熟,实际上男性也已经发育成熟,而成熟的标志就是天癸至,具备了生育能力,我国法律也将这个年龄确定为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这也可以看出刑法的制定实际上充分结合了我国国民的具体情况,这就是法的适用性,学科之间实际上是有关联的,卓越的立法者不仅仅是根据实践的几个案子或者一些浅显道理来制定法律,更总要的是要尊重本国国情,民情,使得水土相符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武朝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刑事业务专长,处理邯郸本地区大案要案多起,处理过大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暴力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