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从《黄帝内经-素问》的内容可以分析得知,实际上女子到十四岁的时候达到生理上的成熟,具备了生育子女的能力,这个时候就是区分幼女和成熟女性的界限 ,这实际上是古人结合医理和实践进行的总结,非常符合规律,《黄帝内经》的成书时间约为秦汉,至今有两千余年,看似漫长,但是这点时间对于一个生物演化进程来讲却是沧海一粟,所以即便到了现在,人的生理结构并没有发生过大的变化,我们现代人根据这样的生理年龄界定幼女与成年女性也是具备一定基础的。
但是实际上到了具体事件上,我们之前办理过的一些强奸案中,与不满十四周岁女性发生关系后怀孕的现象已然不少,这种现象并不能说明现代人相对于古代人发生了巨大的生理变化,而是现在饮食结构、生活环境发生了改变,古人的食谱主要是谷物为主,辅以菜类,而肉类则更少,现在的青少年往往进食油炸食品、甜品,热量摄入较多,此外还有许多含有雌激素食物,比如常见的速成的鸡鸭鹅等禽类,容易导致青少年早熟。所以很多女孩早在十一二岁就发生月经初潮就不奇怪了。
既然有幼女,为什么没有幼男这个概念呢,这和刑事犯罪侵犯的法益和法律需要保护的被害人有关联,强奸罪侵害的是女性权益,而女性之中对幼女的保护则为重中之重,而对于保护男性则显得比较苍白,我国对于男性的侵犯主要体现为猥亵罪(猥亵罪的法益侵害对象包含男女),猥亵罪又区分为猥亵儿童罪,这里的儿童的具体年龄界限,实际上只有最高院的批复做出过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十四岁既是区分幼女妇女的标准,也是区分是否为儿童的界限,《黄帝内经-素问》 中实际上还有对于男性成熟年龄的表述,“丈夫八岁,肾气实,发长齿更。二八,肾气盛,天癸至,精气溢泄,阴阳和,故能有子”简单来说就是男子到了十六岁,肾气旺盛,天癸开始成熟,精气旺盛是可以外泄的,可以生育子女。那么这个年龄大家是不是也很熟悉,对,那就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这个时候不仅仅女性成熟,实际上男性也已经发育成熟,而成熟的标志就是天癸至,具备了生育能力,我国法律也将这个年龄确定为对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这也可以看出刑法的制定实际上充分结合了我国国民的具体情况,这就是法的适用性,学科之间实际上是有关联的,卓越的立法者不仅仅是根据实践的几个案子或者一些浅显道理来制定法律,更总要的是要尊重本国国情,民情,使得水土相符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