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办理案件的时候有思考了两个问题,简单总结一下并汇总了法律规定,以和大家共同学习。
第一、合同签订约定仲裁委的时候,到底仲裁委应否与
合同内容存在关联性?是否必须约定在合同双方主体所在地、合同标的所在地等等。显然不是。依据是仲裁法当中对于仲裁委的约定管辖不受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限制。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主要是对法院管辖的要求,对于仲裁委则没有明确要求,尽管仲裁协议和合同是紧密相关的,但仲裁机构的选择与合同纠纷并无必然联系。
第二、合同双方约定了某地仲裁委,裁决出具之后,执
行法院选择何地?是否应当在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执行,显然不是,这里可千万不可以按照法院判决申请执行的习惯性做法去处理,会出问题,这里我汇总了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这里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当然包括了仲裁裁决,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然这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与仲裁委可不一定在同一城市,这里需要十分注意。
此外,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规定,这里摘录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