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朝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6日 1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最近办理了一个案子,我姑且把他叫做入学中介案吧,我代理被告,原告起诉的案由是民间借贷,妄图通过几份简单的银行流水让法院确认民间借贷案成立,我作为被告当然要将本案的事实真相全盘托出。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原告找被告作为中介,被告通过其他中介人联系学校,帮助原告的孩子进入本市知名小学,最终是学校已经下达了录取通知书,但是原告自己原因不愿让孩子上学了,就要求被告一方将学费全额退还,但是学校已经将学费收入了财务当中了,不可能存在退费,即便要退费,原告也应当向学校进行主张,最终我们整理证据提出了详尽的答辩观点,法院最终劝原告撤诉了。
那么本案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呢,其实为孩子办理上学这种事情其实类似一种中介合同纠纷,中介人实质上做的是孩子与学校之间的媒介服务,一旦帮助学校同意孩子入学,那么中介行为就完成了,这种情况下原告即便按照中介合同纠纷的案由也不能要求返还费用的,本案原告之所以败诉,一则隐瞒了本案实质信息内容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本案中介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退还的理由。
文章的最后,我将列明本案有关的重要条款。
《民法单》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