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朝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08日 32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当中,我作为一位基层业务员的辩护人,本案是公司犯罪,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被认定犯罪,但是这位基层业务员不宜被认定为犯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前不久刚刚提出尽量不处理基层业务员,不应将基层业务员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况且本案具有一定特殊性,张某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担保公司,帮助其他公司担保并融资,张某某只负责拿着空白的借款合同找到公司去签字盖章,期间不面对任何群众,也不对群众吸取任何资金,没有承诺还本付息行为,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行行为,却最终被判决两年之久,本案我作为辩护人虽然做了详细有力的无罪辩护,但是始终无法得到法院采纳,还是存在遗憾的。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某在被抓获之前,曾经在山东某地服刑过七天,但是由于该情况未曾对律师提及,律师在判决生效之后才得知,便赶赴山东看守所考察该情况,最后得知羁押证明已经由看守所交给了公安机关,应当折抵了这六天时间,赶在服刑之前法院出具了更正裁定,这是本案唯一赶到欣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