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武朝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08日 9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某抢劫案案件小结
一、案件事实:
2016年12月27日19时许,本市某街道附近,被告人张某用胳膊将被害人曹某勒倒,抢走曹某的手提包,并拿刀威胁,事后张某将包内50元拿走,谎称捡到手提包将包还给曹某。
2017年1月12日16时许,本市某地停车场内,被告人张某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并将李某的双手捆绑,逼问银行卡去向,后再张某准备挟持李某到银行取款时,李某趁机解开绳子开车逃走。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二、辩护思路:主题词 退赃退赔、犯罪未遂
这两起抢劫行为,第一起针对曹某的抢劫行为,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在案发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曹某的谅解,根据量刑实施细则,可以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起针对李某的抢劫行为,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对该起犯罪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于辩护人的两个重要的辩护观点全部采纳。
三、法律依据:
1、定罪及认定法律依据:主题词:携凶器抢夺犯罪未
遂的认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罪适用法律解读,本案适用的是抢劫罪的第一档刑期,三至
十年,未达到第二档刑期八种情形任何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备注: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适用法律解读,第一起抢劫行为实质上就是典型的携带凶器抢夺,开始抢走曹某手提包的时候并没有拿出刀子让对方发觉,但是在曹某追逐的过程中,张某突然拿出了刀子相威胁,是在逃跑过程中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即抢劫罪。)
法发[2005]8号意见十个: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本罪适用法律解读,第二起地下停车场抢劫案件当中实际上是被害人趁被告人不备驾车逃跑,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法意侵害的结果,本案不存在财产被抢走或者身体受到轻伤以上后果任何一项,因此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二、量刑细节 主题词 量刑计算、未遂 退赃 抢劫次数、基准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法发[2017]7号
(五)抢劫罪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7、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同一罪名中,既有犯罪既遂,又有犯罪未遂的,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从宽比例。
(五)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财物数额满二百元或每增加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枪支以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本案适用的法律解读,本案当中,张某抢劫行为在三年至五年确定基准刑,如确定为四年,抢劫二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第一起抢劫行为退赃谅解,可以减轻量刑百分之二十,第二起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最多减轻50%)
案件办理流程 主题词:效率
案件在开庭前两日接受委托,会见当事人,阅卷,书写辩护意见,庭前准备,并准备开庭提纲。以上工作我们在一天的时间内全部完成了,庭审辩护工作结束之后,我们又找到被害人,书写了规范的谅解书,并且提示当事人家属在法院出判决之前就交纳罚金争取进一步减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