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金良|时间:2022年03月10日|2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范某某,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陈某某,住河南省项城市。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范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