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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X、师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马金良|时间:2020年09月07日|2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X,男,汉族,1993年4月10日生,住项城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师XX,女,汉族,1970年12月13日生,住项城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梁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X,男,汉族,1980年9月10日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崔X、师XX因与被上诉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崔X、师XX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72000元,或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违法;2.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供了崔XX的死亡证明、与崔XX的身份关系证明、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借条证明、且有明确的被告,完全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且被上诉人在向上诉人的亲属崔XX出具借条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偿还借款,就在上诉人的亲属崔XX死亡后,被上诉人还在偿还借款,且被上诉人出具借条至今都没有通过报警或向其他权力机关反映此事,因此这些都足以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如果不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不可能出具借条,也不可能多次偿还借款,因此,不能仅凭被上诉人开庭时的一句说是赌债就否定彼此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就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而且,本案的情形不属于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王XX辩称,崔XX多次组织人赌博,并且在赌场里放贷,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处罚,作为崔XX的继承人,对非法债务,应当选择主动放弃,上诉人将赌场里的债务,拿到法庭上来主张债权,显然不应当被法院支持,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一审中,王XX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录音,其中两人是参与赌博人员,另一人是崔XX的亲哥哥。该三人均对本案债务是赌博账公认不讳,可见崔XX开设赌场,在赌场里放贷是不可狡辩的事实。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审裁定。
崔X、师XX向一审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7.2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日,被告王XX向二原告的家庭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系向原告的亲属崔XX出具的。后经过催要,被告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还原告崔X3.8万元,现仍欠7.2万元。原告崔X系崔XX的儿子,师XX系崔XX的妻子,崔XX在2020年2月21日在沈阳家中因煤气中毒去世,崔XX父母双亡,现仅有二原告两位继承人。在崔XX去世后,由于借款到期,二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崔XX生前所出借给被告的借款为原告与崔XX的家庭共同财产,且崔XX己经去世,原告作为家庭成员和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债权。为此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支持其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所发生的借款款项,因借贷数额较大,原告没有提供当日的取款凭证或转账凭证,被告王XX又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经济往来,是赌博所欠,所以该款项已涉嫌经济犯罪。故该案件已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崔X、师XX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本案中,二上诉人崔X、师XX作为崔XX的继承人,依据被上诉人王XX向崔XX出具的借条起诉请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上诉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二上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被上诉人辩称涉案款项系赌博债务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一审裁定以涉案款项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11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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