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X,女,1977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X,男,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上诉人蒋X因与被上诉人付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X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蒋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