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王XX提交了证据显示在本案借条形成前,王XX在北京工作生活,结合王XX一审关于案涉借款涉嫌赌博的自认,一审判决对本案借款发生经过、款项来源及该款用途是否合法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项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681民初37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