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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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高XX、天津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雪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3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小结】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被告及中介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高XX是否已经构成违约。

律师辩护要点:

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该《房产交易合同》中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即原告与被告高X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天津X公司、被告高XX与被告天津X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高XX就房屋交易价格等具体事项已达成协议,原告也如约将购房定金交付被告高XX,被告高XX拒绝按约定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完成房屋交易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就此按照约定向原告承担买卖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高XX返还定金、给付违约金。被告天津X公司的经纪人在明知原告与被告高XX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同时,另行介绍案外人向被告高XX购房,在居间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无权向原告收取居间服务费。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胡XX与被告高XX、被告天津X公司签订的关于天津市X房屋的《房产交易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XX返还原告胡XX定金6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XX给付原告胡XX违约金91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X公司返还原告胡XX居间服务费182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4元,减半收取计1842元,由被告高XX负担1714.5元,被告天津X公司负担12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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