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小结】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律师辩护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委托其公司员工郭XX以关联公司天津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但其提交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上仅有郭XX的签字并没有天津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的印章而原告提交的被告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天津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主体基本信息,EMS快递单,幼儿园工地施工安全、质量、进度通知单,幼儿园工地安全、质量、进度、成本通知单,天津市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清监理所第二项目部出具的证明、设计图等证据亦无法证明郭XX系受被告委托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牛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