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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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雪涛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1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小结】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

律师辩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代理人虽先否认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后仅认可收到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汇转的资金系借款,而后又抗辩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720000余元,但其对上述抗辩理由均未提供证据佐证。综合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明》及其银行账户明细,认定原、被告间存在800000元借贷关系,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陈XX收到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XX借款本金8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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