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小结】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
律师辩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代理人虽先否认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后仅认可收到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汇转的资金系借款,而后又抗辩被告已向原告偿还借款720000余元,但其对上述抗辩理由均未提供证据佐证。综合原告提供的《欠款证明》及其银行账户明细,认定原、被告间存在800000元借贷关系,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陈XX收到借款后,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XX借款本金8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