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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雪涛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1日|分类:房产纠纷 |2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小结】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公产房购买产权费用由谁承担而导致的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应如何归责。

  律师辩护要点:

  1、被告始终未表达过不再出售该房屋

  2、居间合同签订三方并未约定购置公产房产权的具体细节3、在被告购置产权后,原告有义务在签订网签合同前凑齐首付款及税费4、综上,非因合同约定造成的合同未履行,不属于合同违约。

  【判决结果】

  一、驳回上诉,维持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上诉人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观点】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主张导致双方所签《买卖居间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方的违约行为。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加以证明。从本案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虽然提供了中介公司签有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证明证实其主张成立,从该份证明的形式看,虽签署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相一致,但仅凭此无法判断该签名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签字。同时结合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分析二份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内容有相悖之处。二审期间,上诉人所提的该份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成立。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在相关前期费用的支付上,因需要中介公司垫资而出现了障碍。在此情况下,如将违约责任归责于被上诉人一方,显失公平。基于此,一审法院对于合同解除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上诉人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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