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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炒股,亏的钱可以要回吗?

作者:孙云雷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9次举报


委托炒股(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如何处理?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又称非金融机构委托理财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金融性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由该资产管理活动引发的合同纠纷。该类案件中的非金融机构是指,除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之外的非金融机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裁判标准存在分歧,故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资质的处理

张某与A公司签订《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委托A公司对其证券账户内的150万元进行操作。协议到期后,经结算委托资产亏损24万余元。经查,A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顾问、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等。张某认为,A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因其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应属无效。A公司则认为,委托理财并不要求受托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委托理财合同应属有效。

案例二:涉及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李某与顾某达成委托理财协议,李某支付顾某100万元,由顾某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顾某向李某承诺一年到期后返还全部本金及年化20%的收益,超额部分收益归顾某所有。投资过程中,李某、顾某多次就投资领域、买卖时点及价格等内容进行磋商。理财到期后结算,委托资产亏损28万余元。李某主张,协议约定的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条款符合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双方之间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顾某应当按约还本付息。顾某则认为,双方之间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保证本金和固定收益的条款属于保底条款应属无效,投资产生的亏损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案例三: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亏损的分担

任某与B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委托协议》,约定任某委托B公司投资理财,到期进行资金结算。若结算结果为盈利,则双方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配收益;若结算结果为亏损,则由B公司承担全部亏损。后经结算,投资亏损50余万元。B公司认为,上述协议中的保底条款无效,保底条款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B公司在委托理财过程中不存在过错,相关损失应由任某自行承担。任某主张合同应属有效,委托理财产生的亏损按约应由B公司全额承担。即便因保底条款导致合同无效,作为从事受托理财的专业公司,B公司明知不得约定保底条款仍欺骗任某签订合同,其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合同无效产生的全部损失。

案例四:涉及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杨某与刘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提供100万元资金交由刘某在证券市场投资,投资范围限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委托理财三个月后,经结算委托资产亏损近30%,而同期“上证50指数”跌幅约5%。杨某遂提出解除委托理财合同,并认为从委托理财的结果来看,刘某未按约投资“上证50指数成分股”,否则不可能产生巨额损失。杨某认为刘某在投资过程中未按照约定进行理财、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刘某赔偿委托理财产生的全部损失。刘某则认为,杨某未举证证明刘某在委托理财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受托人资质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认定难

(二)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难

(三)合同无效情形下责任承担的处理难

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委托资产发生亏损或者产生盈利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受托人因委托理财合同取得的资金和金融性资产应如何处理,以及基于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产生的投资行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此外,在委托资产亏损或盈利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亦存在难点:(1)在委托资产亏损的情况下,委托理财中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受托人或委托人承担,还是由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2)在委托资产盈利的情况下,盈利部分是否属于非法利益,以及该部分应认定为委托资产的孳息归委托人所有还是应认定为受托人的劳动所得归受托人所有。

(四)举证责任分配难


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与其他合同的辨析

1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区别

2、与信托合同的区别

3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

1、审查委托人、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1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受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

如案例一中,A公司受托理财的内容是证券资产管理,该内容超出其经营范围。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A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且证券业务属于需经核准的限制经营的业务,故《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涉嫌违法犯罪、违反金融管理秩序

(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认定及处理

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收益和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实践中,受托人为吸引投资往往约定保底条款对委托人作出收益、本金或者损失上限的保证,因此保底条款也成为引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

1、保底条款的认定

保底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盈利或者亏损,委托人均收回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甚至获取收益的条款,具体形式不限于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还包括签订单独的保底协议或出具承诺书等。保底条款实质指向的是投资理财风险的分配,表现为委托人不承担本应自负的收益不足或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将风险转由受托人等主体承担。因此,认定保底条款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对委托人本应自负的投资风险的再分配。


(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1、委托资产亏损的计算与处理

1委托资产亏损的范围和计算

首先,委托资产的亏损范围应当以实际亏损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其次,委托资产实际亏损的计算方式为:

幻灯片1.PNG

需要说明的是,控制权实际转回委托人的委托资产,既包括委托理财剩余的资金、金融性资产,也包括委托人交付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若当事人未办理委托资产的交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要求尽快办理委托资产的交接,否则相关投资理财亏损的扩大应由不配合办理交接的一方承担。此外,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时,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应从其约定。

2委托资产亏损的处理

委托资产本金亏损后,若双方当事人就损失的分担经协商达成合意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的,应进一步根据委托理财合同是否有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区分处理。

如案例四中,杨某与刘某明确约定授权范围,即投资范围限定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若刘某未听从杨某指示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投资理财,则其存在违约行为,应就该行为导致的委托资产损失向杨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委托资产收益的计算及处理

(五)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同时应注意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

1、委托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如案例四中,杨某就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及委托资产实际交付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并举证证明委托理财三个月委托资产亏损近30%,而同期“上证50指数”跌幅约5%,故其基于该委托理财的结果对刘某超出授权范围操作产生合理怀疑。若委托人能够获取受托人管理资产的交易记录等证据的,还应当进一步结合交易记录进行举证。

2、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如案例四中,在杨某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受托人刘某应就其按约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理财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委托资产的去向、是否将资产投向约定的范围、是否存在挪用委托资产的行为、是否将委托资产与其他财产混同等。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法院对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时,法院应向当事人加强释明,并将合同效力作为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因委托理财产生的争议,当事人除可以提起委托理财合同之诉外,还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侵权纠纷的请求权基础与合同纠纷不同,本文不予讨论。

 



孙云雷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现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自2014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办理数百起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