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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作者:孙云雷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47次举报

小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不断出现新事物、新情况。法律也在不断的加强管理社会,很多想当然不认为犯罪的事情,很有可能触法律。比如微信朋友圈发黄文、黄图、转发谣言、辱骂他人、人肉他人等,之前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薄弱,很多人并不认为是犯法,可以上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你是否也有下列情况: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借给别人使用,收取一定数额的回报?

案例上海静安区的陈大爷,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小李使用,小李支付了1000元给王大爷,后小李因罪入狱。

陈大爷也因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以提供个人银行卡的方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结算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下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一、为他人办理银行卡,开通网银功能。

二、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帐号给他人使用,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三、明知是电信诈骗犯罪所得的财务,帮助他人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取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明知是钓鱼网站,仍然提供域名并进行解析。

五、明知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通过购买虚假虚假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

六、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帮助他人投放广告、提供链接等,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相关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孙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3915437805(同微信号)   

执业机构: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苏州吴中区南蠡墅街8号蠡墅大楼706室



孙云雷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现为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自2014年起从事律师工作,办理数百起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9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程建筑、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