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国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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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畅国梁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9]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X及其辩护人畅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至5月7日间,被告人许XX先后三次至镇江市京口区新民XX某苑某幢某室与情人柳XX私会,后因柳XX的丈夫柳X乙突然回家,被告人许XX采用翻阳台入户的方式,三次进入隔壁某室吴X家中,借道跑走。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XX离开后,吴X在家中因脑溢血昏迷后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X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XX对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吴X死亡时间为2018年5月7日晚9时许,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未确认死亡原因是脑溢血。
被告人许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许XX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量刑情节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许XX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且家庭困难。综上,建议对许XX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7日间,被告人许XX先后三次至本市京口区新民XX某苑某幢某室与情人柳XX私会,后因柳XX的丈夫柳X乙突然回家,被告人许XX采用翻阳台入户的方式,三次进入隔壁某室吴X家中,借道跑走。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许XX离开后,吴X昏迷,后于当日21时许死亡。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许XX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许XX给付吴X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并获得吴X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许XX的供述,证人柳XX、曾X、柳X乙、孙X、王X的证言,辨认笔录,急诊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许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给付吴X近亲属人民币80000元并获得吴X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许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一、基本情况畅国梁律师,男,汉族,毕业于烟台大学,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与医疗法律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21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