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不要随意签署“自动离职文件”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2年11月16日与某航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售票岗位。合同期限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合同期满后,王某依旧在工作,但双方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王某继续工作至2016年1月17日止,航空公司负责人与王某谈话,告知其性格不太适合该岗位,等公司新的部门成立后,会继续招用王某到合适的岗位,王某离职。2016年2月29日王某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书,王某领取了失业保险金。后王某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航空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22344元。
庭审过程中,航空公司出具了一系列“自动离职的文件”,包括离职申请、离职审批以及工作交接,文件上均显示离职原因为自动离职。
最终劳动仲裁委认为:因王某签署一系列自动离职文件,无法查实其离职原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故未支持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律师提醒: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以各种手段要求你签署自动离职的文件,务必保留其他证据证实实际离职原因,否则你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