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陈某某家属的委托,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拐卖妇女罪二审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现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加重了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
1、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7起,涉案金额343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有误。被告人陈某某只参与了判决书查明的第一回和第四回中的第9场。并且第一回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了其他5起诈骗行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一审法院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2、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涉案金额343000元与事实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本案中,一审法院没有扣除案发前主动退回受害人的数额,加重了被告人陈某某的刑罚。
3、被告人陈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其他被告人较小,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某某不是诈骗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对被告人陈某某应该判处较轻的刑罚,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惩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改判减轻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二审法院考虑予以采纳!
辩护人:杨广运 律师
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2017年8月15日
最后二审改判被告人陈某某少6个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