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接受肖某某的家人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肖某某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活动,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对被告人肖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指控肖某某组织、领导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及参与场次有异议。本案是一般的共同犯罪。
1、指控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一、老奔协会不是为犯罪成立的,是为维护演出秩序及限制恶性竞争成立。第二、协会制定的章程是全体会员一致同意并遵守的。第三、指控的各起查处违规演出的情况是各会员发现及自觉到现场的。第四、各个被告人都是自己的演出团队,以民间艺术唢呐提供服务。不是为了犯罪而成立的犯罪集团。第五、该协会及指控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集团犯罪应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法研字1984第9号)。指控的16起寻衅滋事情况没有预谋,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没有达到犯罪集团的严重程度。
2、具体有第4场、第15场有异议,被告人肖某某没有参与及到场查处违规情况,更没有组织及带领情况。
3、指控的第3、8场犯罪,已经得到谅解,并经公安部门调解互不追究责任。且被告人肖某某当晚10点在社桥镇没有到场。情节轻微,应从轻处罚。
第二、但根据被告人肖某某在本案的具体情节提出如下量刑辩护意见:应当依法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请法庭综合考量并予以采纳。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把犯罪的经过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在以后的讯问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什么情况,可见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积极的,对自己的罪行是供认不讳的。并且能当庭认罪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肖某某和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在犯罪前没有共同的预谋和犯意联络,主观恶性不深。事出有因。
3、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社会危害性较小
4、被告人肖某某没有前科。在公安机关抓捕时积极配合,无拒捕行为。
5、本案案发之后,被告人肖某某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2009年11月),以及被告人肖某某在本案参与的场次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本着以人为本、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以及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对被告人肖某某减轻或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 新的机会。
辩护人:杨广运
201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