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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发布者:广东国晖律师总所【综合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703人看过

卖方未依约支付货款,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园xx栋,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告孙某,男,1973年5月27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镇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被告以“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向原告公司购买价值337667元的货物,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37120元。2010年12月30日,原、被告对上述欠款达成了《付款协议》,约定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被告分期向原告偿还欠款。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37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采购合同、《付款协议书》等为证。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经查明,“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并未经注册成立。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3712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7月31日起计至本判决指定支付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以“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开展业务,由于“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并未注册成立,因此开展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付款协议书》有被告签字的认可,可以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被告在《付款协议书》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37120元的事实及承诺了具体的还款期限,被告依法应当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现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MS581-8405-1283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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